車禍理賠 談和解賠償的地點
前面幾篇文章,應該建立了比較正確的理賠概念
接下來進入到更為實際的請求賠償流程
在這之前,我們會提醒一件事
就是談和解賠償的地點!
通常我們會建議:聲請「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大部分位於一般鄉鎮區公所內,聲請調解之後
會由調解委員會正式寄發召開調解會的會議通知給車禍當事人
而大多數人車禍之後第一次的調解,是請承辦警員安排轉介到調解會
這是最快、最正常的程序。
我們列出以下幾個地點來各別分析,在這些地點談和解賠償的優劣處。
(返回目錄)
車禍和解地點1:警察局、派出所
警察大人應該會主持公道吧?!
這是大多數人的迷思,因為不清楚警察在車禍理賠案件裡擔任的工作職責
人口眾多的城市、都會區,處理車禍的警察分成一般警員和交通隊警員,會互相支援
比較市郊或鄉下可能就是派出所警員而已
發生車禍之後,交通隊警員如果來不及抵達現場,會先由距離比較近在附近執勤的一般警員,先到現場幫忙處理
讓傷者先上救護車去急診、現場交通秩序的管理、第一時間幫忙先做酒測…等等
等到交通隊警員到場,他們交接現場狀況之後,就由交通隊警員接手
開始測量現場、拍照、處理現場跡證,現場蒐證處理完畢之後,協助移動現場事故的車輛
並且會告知當事人承辦這起車禍的警員是哪一位,他會提供名片
告訴在現場的當事人有空的時間可以再跟他約做筆錄的時間
現場處理完畢,不再影響後續的交通狀況後,他才會到車禍傷者的醫院,同樣提供名片給傷者或其家屬
等出院或傷勢恢復穩定時,可以約時間做筆錄
由於車禍發生之後,這一位交通隊警員是車禍當事人第一個遇到的公職人員
也知道他在車禍現場,因此認為由他來擔任「公道主」,是再適合不過了!
其實,他的工作差不多到這裡已經告一段落…
接下來做完筆錄,你可以跟他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請他安排轉介「調解委員會」
有受傷的人可以在車禍六個月內找他請求向車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他會幫你轉到轄區偵查隊啟動提告及調查程序
或在車禍剛發生時,請他協助去徵求附近店家提供與車禍相關的錄影監視畫面與影片
這些就是他的工作!
至於他適不適合、該不該當「公道主」?
其實已經超過他的職務範圍,不太適合!
他可以借出警局內的公共區域,讓要談和解的車禍當事人去溝通協調
至於車禍的肇事責任、和解賠償的條件與金額
這都不是他說了算、不是由他來決定的
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請喔!
假如你們是小車禍,車禍當事人都覺得沒怎樣,想要找個地方速速解決
還要等30天初判表或要去聲請調解,這樣處理太慢了
那當然警察局不失為一個公開場所
可以跟警察借紙筆,把簽約的和解書簽一簽,一式兩份簽完就算了事
但事後若還有其他問題,也不能去找承辦警員處理喔!
例:對方當時的答應說要賠給我2000元,結果那天在警察局給了我1000元,另外1000元不認帳了!怎麼辦?
警察不能幫你證明、也不能幫你追討的!
*注意:如果…
這個車禍有人「肇事逃逸」、「A1車禍案件」(有人車禍現場身亡或送急診到院24小時內身亡)
那麼,這起車禍案件就會涉及刑事傷害與犯罪情事
會馬上啟動偵查隊與地檢署檢察官的調查程序
跟上面所說的就會有些不同。
(返回目錄)
車禍和解地點2:議員服務處、鄰里長辦公室
一聽就知道是給人家「喬事情」的地方
議員和里長平時都要做「民眾服務」,所以車禍和解要喬賠償金額的話,找他們好像也很正常!
有時候這種地方勢力的角力戰,在政治場域上可能不是我們小老百姓所能理解
而且目前台灣政治生態以顏色區分,不是很健康…
你找了一個議員、對方也可能找另一陣營或派系的議員
這件事情要順利處理,被他們拿出來實際要「喬」,恐怕也不一定可以善了!
里長也許也很熱心,但是對方可能認為里長跟你熟識
在溝通上是可能偏袒的,這樣對於談判與和解條件的公平性,會被先入為主扣了分
這次是你的里長,那下次是不是應該要換去他的里長那裡?
所以不見得能夠處理順利!
不論是「議員」、「鄰里長」,他們可能對於「肇事責任歸屬」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
直接跳到賠償金額問題、或用一般傳統錯誤的認知
大車應該要賠小車、受傷的人講話可以比較大聲,應該要獲得更多的理賠
何況現在很多「議員」擔心被扣上「關說」的帽子
因此大多來到車禍談判的現場,只是露個臉,要對方「賣個面子」的功能居多
即使真的要處理,是助理留下來幫忙喬一喬
後續真的能處理到和解完事的,現在已經不多見了!
里長的狀況差不多,如果老臉賣完,對方仍不買帳,最後可能還是要拉去調解委員會處理。
現在不大可能會「施壓」,如果施壓可能會讓對方不滿,找來記者爆料上報、上新聞
對他們來說是得不償失!
最後,可能幫你介紹律師,有可能要花上一筆費用喔~
當然,也有不少小車禍,大家沒有太複雜的狀況要面對,就這樣處理完畢,也還好!
(返回目錄)
車禍和解地點3:保險理賠公司
車禍發生之後,要談到賠償的時候
會聽到:「我已經通知我的保險公司了,他們會跟你聯繫理賠的事情。」
然而,許多人可能不知道有關於車禍的保險
有的人只有強制險,他也以為有通知保險公司,就可以處理了
有的人以為自己買的「全險」,事實上是自己的車體險,但理賠內容與範圍自己並不清楚
有的人其實強制險過期了,卻還不知道!
或車主根本不是車禍當事人!
因此,如果還不是很清楚對方保險的狀況,聽到這句話可能就慢慢等下去
以為可以等保險公司來討論理賠的事情,再來談就好了
我們先提醒這一點:
如果車禍的對方當事人有投保第三責任險或任意險,你在車禍之後至少一週內
都會接到一封很明確的簡訊通知
說明「他是哪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什麼姓名、聯絡電話、這個車禍案件在他們公司編列的案號
請你先安心養傷,後續要洽談理賠事宜,會再行聯絡。」
如果是強制險,大部分的保險公司也會傳簡訊通知,提醒要申請強制險理賠,可以打什麼電話跟他們聯絡
除非強制險過期,否則應該都會有簡訊通知
另外就是如果車禍案件涉及「酒駕」、「無照駕駛」、「未滿法定年齡」…等一些規定
強制險依照規定是不理賠的,這時必須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回到在保險理賠公司談和解賠償,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
保險理賠經過多年專業訓練,針對要求賠償的項目和與其相符的證明,非常專業
有沒有灌水他一眼就看得出來!
除此之外,保險理賠有他們要站在公司利益面的立場
在請求賠償「尚待評估」的項目上,要求你提供更明確的資料
例:工作損失必須要提出「診斷證明書」有醫囑明確寫:需休養xx天
同時要提出車禍之前3~6個月明確的「薪資收入證明」、「請假證明」
至於財損、車損,產物保險公司都有一套計算殘值的方式,幾乎沒有什麼商討的空間
預估未來醫療費用、精神賠償就更虛無飄渺了…
預估未來醫療費用是醫師評估後,口頭說明如果復原狀況不佳,將會進行第二次、第三次手術的可能
而這些「還沒發生的預估費用」到底會不會發生?是不是必要的醫療?到那時候是不是已經復原良好不需要進行手術?
都是屬於未知的狀態,也都沒有辦法在要進行理賠的當下能提供實憑實據給他
那麼,他也無法去讓保險公司審核這一項賠償的請求
同理,精神賠償也是如此,保險理賠專員也大概會搬出公司核算的結果
有無標準可言?沒有!
或者說每家保險公司會有他們自己的說法…
所以,事實上跟保險理賠專員打交道,碰軟釘子的機率很高!
讓你知難而退、讓你對於理賠金額落入非常實際且較低的範圍,並且讓你懷疑要求賠償金額的合理範圍與程度
也許很快地,因為保險不是不賠啊…只是賠償金額沒有那麼理想而已
但是可以很快拿到理賠金額,至少在受傷要治療復建、沒法工作、沒有收入、有經濟壓力的這段時間
想要趕快讓事情解決掉,就和解了~
應該說「被和解了」~
保險理賠人員也會曉以大義地明示或暗示你,你現在不拿這個金額,後續可能要經歷麻煩的訴訟
依照過往案例與經驗,也差不多就是落在這樣的賠償範圍裡,甚至可能更少!
就算可以拿比較多一點,可能時間也要花上一兩年
讓你去衡量眼前的形式與條件,引導你這樣去思考與決定…
如果你就這樣決定了,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你被和解了」!
有可能你不曉得是被這樣操作了~
但是和解金額和條件,到底合不合理?真的必須要看每個人實際的狀況
我們並不完全認為保險理賠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或備受質疑的
因為有些人基本盤的證明條件就是真的不完整,像是沒有正式的工作薪資證明
到最後可能真的只能用最低基本工資來計算
對於車禍當事人來說,如果走上法院訴訟,仍然免不了要向法官證明同一件事
只是證明的方式,要讓法官能夠認同與接受
至於到哪裡去談車禍和解是比較好的地點?那當然是「調解委員會」!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