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合理賠償金額2

未來可能支出、沒有收據憑證的部分

前一篇文章【車禍理賠:合理賠償金額1
已經說明了「醫療費用」「醫材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修車、財損」「工作損失
這一篇文章接續著要討論的是:未來可能支出、沒有收據憑證的賠償項目
我們需要先定義或解釋這個部分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的情況都適用,也不能認為為了要去灌水,把賠償金額拉高,就硬著頭皮把這一項
用自己認為「合理」的詮釋而填入一個金額,這往往只會造成原本可以讓你順利和解的狀況
反而變得複雜難以收拾。

很多人以為「談判」就是要抬高出價,要拉出空間讓對方殺價,這是一個迷思。
這是非常片面、斷章取義的想法,抬高出價其實只是其中一個招式,那要伴隨著特定的目的與其對應操作的手法
否則會得到反效果!
反效果在車禍理賠裡,就是會聽到要準備賠償的對方抱怨:「你獅子大開口!直接告我算了~」
談判中本來要求賠償的一方,應該是有一手好牌、佔了大多的優勢
畢竟對方理虧、需要賠償,否則他將要面臨許多他自身不想處理的狀況
然而沒有技巧的抬高出價把對方往死裡打、逼急了就變成了一個僵局
讓對方沒有退路,也無法給對方下台階
這個狀況,一手好牌全給打壞了!
以上這個部分,會在跟「談判溝通」相關的文章中,再慢慢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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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可能支出 有哪些狀況?

車禍受傷所產生的傷勢,有些人經過適當的治療、休養、復健後,
傷勢不嚴重的在正常的時間內會逐漸恢復,也不影響原本的生活與工作
這種狀況是最好的,在談和解時,所有的賠償與他的花費支出都是在可預期的範圍內
可以被估算出來了。
因為他會好!他的傷勢會好!
只是有人在談和解的時間點,是在治療當中或車禍初期,會不會好?會好到什麼程度?
傷者自己不知道,就算去問醫師,醫師也是邊治療邊觀察,畢竟每個人身體狀況不同
例:我們有些個案,車禍當下都只有診斷出「擦挫傷
但經過一段時間治療,疼痛感仍然持續,才進一步去做了比較深層精密的檢查
才發現可能有軟骨組織或韌帶斷裂的問題
這些狀況不是一般X光可以看得出來,而症狀也需要一點時間才會顯示出來
所以在「和解的時間點」是急於車禍初期,那麼後續才發現有其他問題,但是已經簽下和解書了
就回天乏術,要自己來負擔後續的醫療費用。

這種狀況來自於下列的原因,其實都是「時間」問題:
1. 想要快點和解:想要快點解決掉這件事!
的確,車禍的處理因為沒經驗、覺得麻煩,想要用最快捷的方式解決,可能認為應該沒有大礙,就草率地處理了
2. 傷者樂觀判斷自己的傷勢:大多數人受傷或得到什麼疾病,只要不是太嚴重、不是絕症,都應該會相信自己總會好起來的!
但畢竟我們不是醫師,真正傷到哪裡,也要透過休養、透過檢查,自我察覺與醫師治療、復健的配合,才能真正確認
這是一個很模糊不清的區域,有些人會以這個理由來要求賠償,但卻沒有獲得醫師診斷證明
而有些人卻過於樂觀評估,自行決定就跟對方以較低的賠償金額和解了
這樣都是過與不及的狀況。
3. 快到六個月刑事過失傷害起訴期限:因為對於「提告」這件事很陌生,但是許多原因讓「談和解」這件事遲遲未有結論
例:跟對方也不是不能溝通,只是彼此溝通不是那麼有效率,提告了會不會惹怒對方?對方就更不肯賠我了?
例:只要在進入訴訟之前快點和解,就可以避免上法院了!
事實上,提告只是為了保障受害者權益,透過提告「過失傷害」給對方一定的壓力,促使對方談和解,只要達成和解
在刑事庭一審判決之前,都可以撤銷告訴
只是大部分的人對於這個程序不清楚、感到複雜麻煩,因而不想面對,而選擇了快速粗糙處理的方式。

真正未來可能支出的證明,大多是落在醫師開出最接近「和解時間點」的診斷證明書。
例:如果診斷證明書上醫師很明確建議:「建議於XXX後XX日後,進行XXXX手術」可以去向醫師詢問粗估後續的手術可能的花費
這就是有憑有據的賠償要求。
另外,很明確的請求在一段時間內的花費,是可以被計算出來的
例:車禍受傷後的皮膚創傷性疤痕,醫師建議需使用敷料、除疤凝膠持續兩個月。
一包敷料貼布一天使用一張,一包5張,一包可以使用5天、一條除疤凝膠可使用兩週
依照這些使用的基數計算到兩個月內的份量,理所當然地可以列在請求賠償的項目之中
就不會因為時間點的問題,而讓和解要討論賠償項目或金額產生爭議

另外要說明,這裡列出的敷料、貼布是跟原本提出的「醫材費用」不重複計算的喔!
是你假設在和解之後,仍然明確具體會繼續支出的花費,可以實際預期的。

但若是沒有醫師「診斷證明書」作為明確的依據,只有醫師在口頭上討論時的建議
通常就會比較難以證明。
舉個較嚴重的例子:
車禍受傷後下半身癱瘓,每日需使用尿布三片,一片平均8元,一天平均尿布費用24元,然後怎麼計算?
按照內政部統計國人平均餘命來估算,從這個人癱瘓之後算起到他可能生命自然終止的那一天
加總的金額也是未來可能支出的項目
這個例子,通常醫師在做治療就會宣告癱瘓,不需要等到最接近的診斷證明書,就是一個明確的事實依據。

然而,也有一些不正確的例子
診斷證明書:宜休養3個月,因為每日要接送小朋友上下課,休養3個月的期間無法接送
導致要讓小朋友坐計程車或請長輩幫忙接送。然後把接送小朋友的車費,算在未來可能支出的請求項目裡。
這樣是不行的!
因為這些是間接的支出,跟車禍事故不存在必要直接的關係
當然,對於傷者而言,這的確是讓他的生活帶來許多不便與困擾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精神慰撫金」的項目了~
這些間接的、生活上因爲車禍傷勢導致的痛苦,
不管是實際具體在身體上的疼痛或生活因為傷勢復原期間所遭遇不變與困擾
都是帶來精神上的損害、紛擾
要求「精神撫慰金」的真正要義,就是去真實呈現出這些問題
在下一段,就是「精神撫慰金」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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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精神撫慰金 到底有沒有行情?

如果看懂上一段的後面敘述,就會比較理解「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的真正要義
因為車禍導致受傷,只要有傷勢,就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可是…不少人心中有這些疑惑:
1.光是那些有憑有據的,就可能搞得我們一個頭兩個大了!何況是沒憑沒據的「精神賠償」?
2.精神賠償到底要開多少?才不會被打槍?才可能順利理賠?才算合理?
3.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行情可以依據?按照那個行情開價,合理就好!反正對方一定會砍,不是嗎?

你是否有看到我們上一篇文章【車禍理賠:合理賠償金額1
其中講到營養補給品、財損時,都特別提到可以「挪移到精神賠償」的範圍中,來支撐這個請求項目
營養補給品的目的是希望能讓恢復狀況更好,雖然不是醫師指定或囑咐,但要不是這個車禍,我們平常也不需要特地買來進補
財損,對於身上配戴的物件可能有個人特殊情感連結,不是物品本身價格可以定義,
如果單就財物的損害要求賠償,當然就會被就事論事的折舊計算
這是同樣的道理,車禍受傷如果需要手術、住院,家屬親友的擔心算什麼?手術的風險算什麼?
術後癒合的痛楚算什麼?復健時要一次又一次的耐心和承受可能的失敗算什麼?
這段治療期間無法從事非工作之外的勞務(例:接送小朋友)、以及再延伸需請託別人幫忙又算什麼?
這些間接、沒有憑證的損失,難道不能要求賠償?要不是這個車禍,我會有這些問題嗎?
所有的狀況都是傷者自己在承受,卻難以呈現在請求明細單裡!

我們的答案是:當然可以啊!
只是你要怎麼讓對方認同?
即使很會計算、認爲自己所提出的都很「合理」
最後將會回歸到,如何談判與溝通?
讓對方認同並且願意承諾和解條件
當然同時,你也要考慮到自己是否有準備一些讓步的空間?
作為談判斡旋之用!
也就是說,這些項目可以拿作為進攻的武器,同時也應該要成為防禦的利器
而不該只是傻傻地困在「什麼傷勢就該有什麼等值的行情價」裡
是要拿來活用談判的請求賠償項目
即使上了法院,法官也是在「精神撫慰金」這個請求項目上,
有最終的裁量權!
是由法官去衡量兩造的財產、社經身份等,裁量出一個他認為比較合適的判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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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

這個部分相當的專業,大部分的案例,都是要上了法院才會進行到相關的鑑定
車禍造成傷者的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計算賠償時會依據 1.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2.勞動損失年數計算、3.傷者/被害人的薪資收入
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正常程序是要原告向法院聲請,送醫療機關鑑定。醫療機關會判斷損失多少比例,供法院參考。
依照醫療機關的鑑定,加上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加以判斷。
因此是進入到訴訟程序當中了。

由於這部分的認定非常專業與複雜,因此我們就不多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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